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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05 16:44:07 浏览: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新闻发布会买球官方网站,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了全区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工作情况、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玉泉区擒胜服装店、玉泉区擒道服装店销售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玉泉区七彩城购物中心玉泉区擒胜服装店、玉泉区擒道服装店(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adidas系列商品,当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2月5日从上门推销的自称是adidas厂家促销员处购进adidas服装、鞋、书包等共120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合同等,没有建账可供查证,违法经营额共计2.49万元。
经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销售商品为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当事人作为adidas品牌授权销售商从非正常渠道购进adidas服装、鞋、书包,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合同等,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属于明知故犯。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从重处罚,该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adidas服装;罚款8万元。
2018年9月3日,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投诉,称昆区明朗电子产品经销店(当事人)销售的vivo手机配件涉嫌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8月18日从送货人手中购进vivo手机配件,非法经营额2.96万元。2018年9月7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据vivo注册商标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vivo手机配件构成侵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于2019年1月2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509件;罚款5万元。
2019年7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委托中国石化内蒙古赤峰石油分公司向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巴林右旗东泰加油站(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其中国石化集团在37类1948357号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并给中石化公司品牌形象及市场经营带来严重损害,该局于7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近似中国石化集团股份公司注册的第1948357号图形服务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万元。
四、伊金霍洛旗通凯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嘉实多”专用权案
2019年7月9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收到嘉实多注册商标被授权人《投诉书》,称伊金霍洛旗汽车城部分修理厂存在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即对伊金霍洛旗通凯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货架上摆放标有嘉实多标识的润滑油88桶,涉嫌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从天津供货人手中购进标有嘉实多标识的润滑油共144桶,并在其营业场所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56桶,违法经营额合计2.2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88桶;罚款6万元。
2019年4月1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和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业市场内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大民祥和农资部(当事人)正在销售外包装袋标有醒目的“中国驰名商标” 字样的大民309玉米种子,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该局于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3月5日,当事人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外包装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大民309玉米种子26包零10袋,有进货发票,进货总值2.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构成经营外包装印有“驰名商标”字样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该局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六、伊蒙原鲜牛羊肉店销售标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羊肉卷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2019年10月24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于某经营的伊蒙原鲜牛羊肉店销售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涉嫌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的佰盛冷库内发现存有一百箱未销售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每箱40斤。当事人认为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比其他羊肉卷好销售,所以委托呼伦贝尔某公司在生产肉卷时标注了“西旗羔羊肉卷”的标识。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该局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剥离、销毁羊肉卷外包装“西旗羔羊肉卷”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2万元。
七、通辽市科尔沁区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销售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9月16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通辽市科尔沁区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当事人)销售的“金利来”牌男装,涉嫌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
9月1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共查处涉嫌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531件(条)。经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商品均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对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进行统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理。
请求人芦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马栏(0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1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1.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请求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因侵权发生地在呼和浩特市,遂向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在2015年11月2日中标“内蒙古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体育运动中心一期工程马厩区及标准赛道工程。”2016年11月8日,被请求人将该工程中的“专用栏杆基础及栏杆制作、安装”分包与内蒙古嘉瑞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嘉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卓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所涉及的侵权产品为河北卓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生产安装。被请求人为侵权产品的使用方,且可以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当作为该案的侵权主体。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送达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请求人递交了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及说明材料。
后经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耐心沟通协调,最终被请求人与请求人达成和解,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30万元。
请求人姜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酒店环保拖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5年5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7.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包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涉案产品“艺森迪”牌拖鞋,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姜某“酒店环保拖鞋”(专利号:ZL7.8)专利权。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艺森迪”牌拖鞋,驳回姜某其他处理请求。
请求人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礼品盒(我从草原来)”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2年3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包头市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包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请求人已于2019年7月24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将情况告知,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决定撤销案件。
2020年1月3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当事人)第六药店购买的“飘安”口罩涉嫌假冒伪劣,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购进“飘安”口罩1000袋(每袋20只),进价每袋20元,并于当日配送其20个分店销售,售价为每袋25元。至案发时,各分店共售出970袋,用于员工防疫30袋,销售金额总计2.43万元。
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提供说明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26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口罩456袋零17只;罚款25万元。
2020年1月28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巴彦浩特镇东城区某快递公司正准备邮寄一批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1月24日,当事人刘某以每只7元购进“3M”口罩5000只,用于销售及亲戚朋友自用,该批口罩外包装箱、包装盒及产品上标注醒目“3M”标识。上述标有“3M”标识的口罩,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其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只15元价格售出1836只,查扣、自用及捐赠3163只,违法经营额共计4.8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口罩 2663只;罚款5万元。
三、包头市仁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包头市仁华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进行立案调査。
经査,当事人于1月24日以每只15.86元购进“3M”ロ罩1190只,后以每只35元销售,至案发时,该批口罩已全部售完,经营额为4.17万元。后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3M”口罩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提供说明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口罩。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经营额共计5.73万元。
鉴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月25日该局已将此案移送包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闫锡坤 摄影 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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